法官错下判决书的真相
陕西省略阳县横现河法庭法官陈利明,对(2015)略民初字第00100号判决书和(2015)略民初字第00104号判决书说出了,为何一定要将被诉讼方判为败诉方:
在2015年9月14日,略阳县横现河法庭法官陈利明来到郭镇,送达了再次审理合同纠纷案的传票,让被诉讼人于9月15日到横现河法庭重新开庭审理。我们去到横现河法庭,法官陈利明没有开庭再次审理案件,却是直接宣读了判决书,后来让我们甲方签字,我们一听判决内容和结果,已经完全违背《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法官所用这些法律条款来判决,这些法律条款根本就与本《施工合同》内容毫无关系,法官乱用法律办案。本《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合同有明文约定:
《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是: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阳县郭镇街村下街灾民集中安置工程。
5、 资金来源:国家补助和甲方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施工工期约定为120天竣工。
第四条、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固定价款。
第五条、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建房工程款。
第六条、工程保修:保修期365天。
第七条、工程变更:乙方更改图纸施工,必须得到甲方签字同意。
第八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如果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在约定支付时期两天后向甲方发出支付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5日未支付,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工程价款不按约定支付时,乙方有权停工,并由甲方承担停工损失每天1000元。
2、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合同价款5.0%的违约金外,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施工合同》还有《补充协议》 第七款约定违约处罚是共同的,每逾期一天,交100元违约金给对方。
工程工期约定120天的工程,2008年7月开工的工程,签订的合同是2009年5月25日,而且我们甲方拿到合同的日期是2015年元月28日。甲方入住最早的是2011年5月初10 。
法官的判决是甲方擅自入住,而乙方无法出具一系列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判决却是合理合法的。法官如此判决就是欺负百姓不懂法。法律界的同行们是否认同陈利明的这一判决??????
但我们老百姓也知道,本案的判决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司法解释来判决。由于我们不服法官陈利明的判决,因此拒绝签字。法官陈利明说:你们不签字我也没办法,但是有人有办法,你们签字不签字都没关系。
随后他又说:不管开庭过程你甲方再有理,庭审记录完不完整,证据对甲方再有利,我是不能把你们这一合同纠纷案,判你们甲方赢,其原因很简单,因为我要服从领导,所以你们甲方就只好认输,作为我,是一名法官,我内心是非常想公平、公正的办理这一合同纠纷案,我也没有心去害谁,也不想给自己摸黑。你们不服就去上述吧。
通过二审维持原判决以后,我们终于明白了法官陈利明当时说话的真实意思。原来要甲方输的就是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个领导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