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套路调查|双方未达成一致前 保险公司无权收走合同(正本)

华商网-华商报 @ 2019-10-29 07:35:04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华商报近日持续关注保险合同条款陷阱多成重疾险理赔痛点,针对以理赔名义拿走原始合同阻止投保人维权一事,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按照《保险法》要求,双方有关问题未达成一致前,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这位负责人介绍,投保人到保险公司投保,是对这家公司的信任。当投保人真正有困难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应该发挥的是“雪中送炭”的温暖,而不是百般刁难。对一些保险公司在双方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以理赔名义收走投保人手中原件单方解除合同的做法,对保险行业来说是“饮鸩止渴”,因为伤害的是老百姓对整个保险行业认知。

  那么保险公司如何与投保人终止合同呢?他介绍,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字认可之后双方都得遵守里面条款。特别是《保险法》里面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有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以该公司理赔为例,当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带病投保,会主动联系对方进行协商退保,双方在达成一致签字确认之后,才会将保险合同(正本)收回终止合同,进入理赔环节。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在双方赔偿协议还没达成之前,除需要理赔必须出示保险合同原件外,保险公司无权将本属于投保人的合同拿走,否则就侵犯了投保人的权利。如需核对原件,也应当面核对,核对无误后应立即返还。并且,无论是否达成共识,保险人均应将属于投保人的那一份合同归还给投保人。

  你遭遇过哪些保险陷阱?你是否有过保险拒赔的经历?你在处理理赔难过程中,是否遭到了行业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刁难、推诿、扯皮甚至“拉偏架”……华商报继续征集保险维权案例,也欢迎对此有研究的专业人士、公益律师参与进来,共同推进保险行业更加规范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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