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一辆车同年有两份商业保险单 保险费咋相差1.6万余元

二三里资讯 @ 2021-08-07 07:20:31

  3年前,澄城居民杨某在澄城县聚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期购买一辆半挂货车,并按约定通过公司投保。今年车出事故后,公司发来的保单和保险公司理赔所带的保单,保费竟相差1.6万余元。

  杨先生认为部分保险费被暗中侵占;聚丰公司负责人不回应。华安财险查询显示保险费与聚丰公司提供保单不符,且已退保。

  分期购买半挂车自付保费

  事故后发现保险费有问题

  8月5日,杨先生说,2018年9月底,他在聚丰公司分期购买一辆半挂货车。购车合同约定,杨先生将车辆注册在聚丰公司名下;由聚丰公司代为投保,费用由杨先生承担,聚丰公司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去年10月,公司通知我给车续保。”杨先生说,当月他分两次共给聚丰公司付款3万元,今年3月又付了5200元。杨先生提供的3张收据复印件显示,收款事由均为“保险”。杨先生表示,按照公司约定,他每年车辆保险要支付3.8万元,至今还欠着2800元。

  今年3月29日,杨先生的这台半挂货车在湖南发生交通事故,两名司机受伤。“事故发生后,我联系理赔,公司给我发了保险单。”他说,保险单共3张,均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分别是交强险保单、综合商业保险单(牵引车)和商业保险单(挂车),总保险费有4万多元。

  今年5月,华安保险工作人员来理赔时,杨先生发现保险费总共只有两万多元。“我对比发现交强险保单和挂车的商业保险单,公司提供的和保险公司带的保险费都一样,问题出在牵引车的综合商业保险上。”杨先生说。

  一辆车同年有两份商业保险单

  内容一样保费相差1.6万余元

  杨先生提供的一份保险单号尾号为3497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纸质)显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聚丰公司,该牵引车共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6项,总保险费为33241.43元。保险期自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1日。

  杨先生又提供了另一份保险单号尾号同为3497的综合商业保险单(照片),记者看到内容全部与纸质保单一致,但6项承保险种的保险费总额仅为16350.93元。两份保单的保险费总额相差16890.5元。

  “我怀疑是聚丰公司把这些钱拿了。”杨先生说,他找聚丰公司负责人赵某,对方不回应。

  “我怀疑是诈骗,6月22日反映到公安机关。”杨先生说,“7月3日上午9时22分,赵某给我老伴的账户上转存了8603.39元。”

  7月23日,澄城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办案民警介绍,经调查,认为杨先生所反映的情况不构成刑事案件。

  杨先生不服,向澄城县公安局申请复议,目前复议正在进行中。

  聚丰公司不回应

  查询商业险保费为16350元

  8月5日下午,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来到聚丰公司,见到赵某,对于杨先生半挂车的综合商业保险为何会出现两份保险费不同的保单等问题,他一言不发,起身离开办公室到院子里打电话;记者到院子再次询问赵某,他仍旧一言不发,匆忙驾车离开。

  8月6日,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来到华安财险公司了解到,杨先生的半挂车的综合商业保险,保险费总额确为16350.93元。那么,保险费总额为33241.43元的这份综合商业保险单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华安财险工作人员表示:“这不是我们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谁给的问谁去!”

  >>律师观点

  聚丰公司涉嫌诈骗

  建议警方立案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表示,如果杨先生所说情况属实,他向聚丰公司缴纳了3.5万余元让代办保险,从现有证据来看,有效保单上显示的保险费为2万余元。

  根据《刑法》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从现有证据和事实来看,聚丰公司涉嫌诈骗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华商报记者 赵峰 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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