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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西乡法院:判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1-08-11 11:23:06
[摘要]2020年冬,家住西乡县骆家坝镇的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陕西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通过放置钢丝套、铁夹子的方式非法猎捕锦鸡、野猪等国家重点Ⅱ级、“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并制成肉制品储存、食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感谢检察官、法官给我这次机会,为了口腹之欲,我猎捕了野生保护动物,触犯了法律,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自责,今后一定从中吸取教训,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这是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非法狩猎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蒋某某在庭审时的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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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冬,家住西乡县骆家坝镇的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陕西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通过放置钢丝套、铁夹子的方式非法猎捕锦鸡、野猪等国家重点Ⅱ级、“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并制成肉制品储存、食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整体价值6000余元,其非法狩猎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6月23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判令蒋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10700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规定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进一步升级。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旨在使资源破坏者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为全社会上好生态保护法治课。

  当天在庭审现场,检察官还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现场群众宣讲《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培树生态文明理念。

  通讯员 王娜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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