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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电影《扫毒2》被诉抄袭遭索赔近1亿 专家:需证明不可能这么巧

来源:红星新闻 时间:2021-08-12 08:25:35 编辑:杨蓓蕾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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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传媒公司认为其拍摄的电影《完美情人》被电影《扫毒2:天地对决》“几乎是完全抄袭”,将包括刘德华在内的7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近1亿元。

原告方出示的受案通知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7月21日通知其“该院已经决定立案受理”。8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向法院确认,该院已经受理此案,目前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原告收到法院的受理立案“通知书”

《完美情人》告《扫毒2》“完全”抄袭

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博纳公司”)一纸诉状将刘德华及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广东晟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成都博纳公司起诉称,七被告2019制作的电影《扫毒2》在人物设置、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人物关系、重要情节、结局表达、人物职业、拍摄表现手法、人物海报设计、片名设计、服装设计等诸多方面,几乎是“完全”抄袭剽窃了原告2006年拍摄的电影《完美情人》。

成都博纳公司称,七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就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并且七被告严重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告公司董事长、导演阿生参加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宣传工作期间,因此给阿生带来极大精神伤害;相反各被告基于严重侵权行为获得巨大不法利益。

成都博纳公司在起诉状中详细描述,两部电影的“人物设置完全相同”。《完美情人》人物设置为4个男人的故事:男一梁风(阿生饰)、男二丁力、男三警察张强,以及男一、男二曾经共同拥戴的长者姚坤(义父)之间恩怨情仇的故事。

《扫毒2》人物设置与此完全相同:男一余顺天(刘德华饰)、男二地藏(古天乐饰)、男三警察林正风(苗侨伟饰),以及男一、男二共同拥戴的长者余南(叔叔)之间恩怨情仇的故事。

“叙事结构完全相同”:《完美情人》中男一和男二都曾经受到过男四长者(义父)的恩惠,江湖经营上有所成功后,二人面临正义与邪恶的人生选择时分道扬镳。男三既为警方办案人,又是男一和男二熟人穿插其中,却又苦于找不出真实罪犯,最终通过男一的良心发现并以非常手段引蛇出洞,大义灭亲,得以申张社会正义。

《扫毒2》中男一和男二都曾经接受过男四长者(叔叔)的恩惠,也是江湖经营上有所成功后,二人面临正义与邪恶人生选择时分道扬镳,男三也是既为警方办案人又是男一和男二熟人穿插其中,也是苦于找不出真实罪犯,最终通过男一的良心发现,以非常手段引蛇出洞,大义灭亲,得以申张社会正义。

刘德华等七个被告遭近亿元索赔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成都博纳公司在其起诉状中,还从“主要人物背景、人物关系”、“故事主要矛盾和故事主线”及特殊道具、服装设计等方面,分析指出《扫毒2》存在抄袭《完美情人》。

成都博纳公司诉称,《完美情人》于2006年在全国发行DVD、VCD影碟,并于2007年至2019年在“优酷网”全国发行,于2007年取得优酷网全年点播前三名影片,优酷网发行版本取名《春天别恋》(又名《好想再说我爱你》)。该片十周年之际,《完美情人》“导演剪辑版”于2016年年底至2018年在“搜狐视频”再次全国上映发行。《扫毒2》于2019年7月上映。

成都博纳公司认为,其电影公开发表在先,被告的电影发表在后,基于原告作品发表的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被告完全具有接触原告电影的客观条件,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的授权情况下,摄制的电影全篇几乎是完全抄袭剽窃了原告作品,情节十分严重,性质十分恶劣,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改编权及摄制权。

成都博纳公司诉称,被告电影《扫毒2》公映获得了13亿人民币的票房收入,各被告基于侵权行为获取了巨大不法利益,相应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成都博纳公司在其起诉状中提出六项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认定七被告侵害了原告电影《完美情人》的改编权、摄制权;判令上述七被告停止电影《扫毒2:天地对决》的院线播映、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等一切相关发行活动;判令被告刘德华在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判令上述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9999.9999万元;判令上述七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0万元;判令上述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8月10日傍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其公众号“知产北京”上通报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收案信息。截止记者发稿前,七被告尚未就该起诉讼纠纷公开进行回应。

专家:有无抄袭要靠环环相扣的证据

证明“即便是巧,也不可能这么巧”

电影《完美情人》播放和网评如何?红星新闻记者在“优酷视频”上检索到影片《春天别恋》,但因“暂无播放源”而无法观看,也没有相关“简介”。豆瓣网上,这部105分钟片长的电影,“暂无”豆瓣评分,有“豆友”直言没看过。

此类著作权纠纷中“抄袭”行为认定难吗?如何评判一部作品涉不涉及抄袭?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此案涉及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等相关权利。”朱巍分析,一个作品的编剧会对整个情节有所把握,导演是按照编剧的剧本进行拍摄,作品的版权方属于制片人,就是刘德华本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刘德华是适合的被告,但具体能不能构成侵权,要看两部电影的情节对比。

朱巍说,此类著作权纠纷中“抄袭”行为认定的难点在于,故事情节方面有时确实会出现雷同,如复仇类的情节等,但要对两个作品的相关情节做详细对比,如逻辑关系对比、人物设计对比、语言表达对比、结局对比等,需要通过一环套一环的证据,来证明“即便是巧,也不可能这么巧”。是否“抄袭”,最后还是要看相关的证据。

朱巍提到,此案的相关证据收集、举证相对比较容易,两部作品都已发表过,先后顺序、时间关系很明确,这跟有些未发表或还未拍摄的作品涉“抄袭”的举证不一样。

“在情节判断方面,只要看完这两部电影,其实就会发现到底是不是有改编。”朱巍说,如果只是换个名字进行进行二次创作,那侵权当然成立。若只是情节有点相像,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作品,“纯属巧合”的情况也不是没有,这需要法院根据证据来综合判断。

朱巍坦言,这两部电影他都未曾看过。“如果看过的话,(是否侵权)我可能会有深刻的感受。”他认为,此类纠纷的诉讼准备时间会很长。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要对两部作品的具体情节是否雷同进行详细对比,包括需要进行大量的庭审展示,且此案标的很大,对于是否“抄袭”的认定难在这些方面。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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