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儿童溺水身亡 7岁玩伴成被告?法院这样判

华商网-华商报 @ 2022-08-22 06:41:37

  夏日炎炎,暑期来临,为了解暑消遣,不少未成年人会选择到游泳馆游泳,甚至跑到野外池塘、小河等开放水域玩耍、戏水,既没有大人看护,又没有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未成年人溺水事件多发。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5.7万人死于溺水,其中未成年人溺水死亡占比高达56%。那么,在未成年溺水伤亡事件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3个年龄六七岁的小朋友结伴游玩,6岁的小明不幸溺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7岁的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7岁玩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依法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2021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6岁的小明与同村7岁的丁丁和6岁的壮壮结伴游玩。3人一同到村庄附近的在建高速公路工地玩耍时,小明不慎掉落到工地所挖的深水坑内,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

  鹿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同玩耍的3个小朋友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无能为力。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于小明的死亡,丁丁及其父母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对小明的溺亡,作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丁丁没有过错,也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审法官宋全林说。

  “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暑期非正常死亡的最大杀手之一。目前天气炎热,是溺水事故的多发高发期,也是防止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重要时段。”宋全林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担当起孩子安全守护者的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成长,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如何避免悲剧重演,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履行好各自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都有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对每一个孩子的行踪,不仅要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而且要“有陪同、有监督、有防范、有送归”,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筑牢防溺水的安全屏障。

  宋全林表示,家长应提醒孩子牢记: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下,私自外出游泳或玩水;未经家长许可,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或戏水;不到无人监管和有禁止游泳告示的地方游泳或戏水;不到无安全保证的水域游泳或戏水;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或戏水。 据《法治日报》

  网友声音

  ■怎么吿得了?三个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告对方父母监管不足,那请问你有监管好自己的孩子吗?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的做法正确。

  ■你要说是十多岁的孩子就算了,怪7岁的孩子就……

  ■首先,那是自己的孩子,要尽到自己的监管责任,不能一出事就想找个背锅的。

  ■失去孩子伤心可以理解,但不能无理取闹。

  ■我觉得不如起诉工地没给坑盖个盖子,可能成功率还高一点。

  ■只能说法院判得有理有据,孩子已经不幸了,家长也是惨,就不说什么撒盐的话了。

  ■每年强调防溺水,却每年都有溺亡事故。虽说本案并未判玩伴的父母担责,但安全防范教育依然存在不足之处。只希望切实重视起来,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相关案例

  同伴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在于同伴是否存在过错

  暑假期间,因天气炎热,初一的小李(13岁)邀请小王(13岁)和11岁的小张二人到附近的水库游玩。三人来到水库边,小李提议一起下去戏水,小王声称自己不会游泳,然而小李仍继续坚持。随后,三人下水游玩,由于对水库水情不了解,小王一下水即沉入水底,小李与小张见状十分惊恐,没有呼救,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最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小王父母将小李、小张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小王死亡的赔偿责任。小王父母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有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同伴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同伴是否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小王事发时已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在水库玩耍、游泳应有一定危险性的认知,小王本不应该到水库玩耍、游泳,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然而,小王在明知或应知风险的情况下仍下水玩耍游泳,可见,小王自身是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小王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小王父母自行承担因小王溺水身亡造成的80%的损失。

  被告小李和小张是未成年人,虽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二人均对在水库玩耍、游泳有一定危险性的认知,二人在主观上均存在过失。两人虽然对同伴小王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在事发后二人未向他人求助也未如实告知实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二人属未成年人,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如果存在成年同伴的情况下,同伴的法律责任又是如何认定的呢?万某(17岁)与朱某(系成年人)相约到某水库游泳,朱某因接听电话暂未下水,万某则一人先行下水游泳,等到朱某接完电话发现万某失踪,最终万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万某的父母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有律师表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伴参与活动,成年人对脱离监护人及其受托人监管的未成年人依法负有照顾和安全保护的职责义务。若未尽到足够的安全防范义务和后续的施救责任,对他人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朱某作为本案的唯一成年人,对脱离监护人监管的万某,依法负有照顾和安全保护的义务,朱某在本案中属于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万某已经年满17周岁,其自愿参加这项危险活动,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自甘风险,其本身也存在过错。法院亦查明:事后朱某也尽力搜寻并报警施救,且万某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未尽到监护人职责,这些均应相应减轻朱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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