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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润万家干了8年多被终止劳动关系 是否合理?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3-04-02 21:47:05 编辑:方正 作者:任婷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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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女士在华润万家雁塔路店干了8年多,与华润万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共有两次,近日,对方通知郭女士,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这件事是否合理?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郭女士:

  第二次签的劳动合同3月31日到期

  没有提前一个月和与我谈

  4月2日,西安市民47岁的郭女士反映,她在华润万家雁塔路店工作8年7个月,做财务工作,具体为现金管理。“3月31号,领导不让我上班了,办公室门也锁了,我的个人物品还在办公室内,而且把我踢出了工作群。”郭女士说,“说是不续签了,理由是合同到期了,但是我已经达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条件,工作也可以胜任,为什么不能续签?”

  4月2日,华商报记者在华润万家雁塔路店门口见到了郭女士,郭女士带了华润万家与她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一份签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31日;另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4月1日,合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

  “我是从2014年9月1号开始在华润万家工作的,一开始是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的合同,2015年1月1号开始,直接与华润万家签的,所以一共干了8年7个月。”郭女士说,“并没有提前一个月与我谈,干了这么多年的老员工,说不要就不要了,太寒心了!说是给我补偿8个半月的工资,每月工资按照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个补偿标准是不是不够呢?”

  华商报记者在劳动合同中看到,关于“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手续”中,写明,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按国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郭女士说:“即使不续签劳动合同,也要按照法律法规支付赔偿金。”

  华润万家:

  根据郭女士工作表现不再续约

  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华商报记者进入华润万家雁塔路店,该店值班副总郭先生表示,郭女士确为华润万家雁塔路店的员工,但具体事情他不了解,而且对于媒体的回应,按照公司规定,他无权回应,会联系人力资源部门以及市场部门,联系专人回应此事。

  4月2日晚,华润万家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回应此事,表示根据郭女士在门店的工作表现以及公司用工实际,该员工合同到期后不进行续约,这件事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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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哪些情况下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针对郭女士所反映的事,华润万家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目前给出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胜任岗位工作等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郭女士的反映,如果她可以胜任岗位工作的话,目前已经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郭女士并没有离职的意愿,可以认定为双方已经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无故终止劳动关系,是违反劳动法的。另外,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商谈此事。

  正常情况下需按“2N”标准支付赔偿金

  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对郭女士进行经济补偿呢?冯涛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郭女士反映的情况,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按照“2N”标准支付赔偿金。

  关于郭女士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4个月的劳动合同,这个怎么处理,需要司法部门来鉴定。

  冯涛表示,上述的前提是劳动者不存在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等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存在分歧,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于上面所述,华润万家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会与公司法务、人力资源部门沟通研究,也会与郭女士继续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华商报记者 任婷/文 邓小卫/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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