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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拟规定: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新怡 2023-07-27 21:59:09

  7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后称《草案修改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相关资料。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历史建筑的建档调查、测绘工作。

  同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草案修改稿》规定,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街区、地段、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县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先予保护对象,并告知保护责任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先予保护对象开展价值评估,一年内未被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先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

  在维护和修缮方面,《草案修改稿》规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风貌特征,重点保护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历史环境要素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

  建筑的活化利用同样重要,《草案修改稿》规定,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但不得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擅自建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历史建筑的利用可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以及确保建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修缮、改造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实习生 黄菲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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