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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享茂死后近6年 翟欣欣为何现在才被刑事立案并逮捕?

来源:@国是直通车 时间:2023-06-12 06:57:59 编辑:田媛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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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微博认证账号为“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发布消息称,翟欣欣已被逮捕并羁押于某看守所。他所发《立案通知》图片显示,“翟欣欣敲诈勒索案”一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立案侦查”,通知发出时间是2023年5月19日,家属第二天签收。

苏享茂从认识女方到离婚百余天被索要千万后自杀一事,终于再次有了关键性进展。

虽然并未看到关于批捕的任何法律文书,但据相关知情人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透露,翟欣欣在本周被批准逮捕。

婚恋网站上遇到“致命爱人”

梳理事件经过:2017年9月7日凌晨5时许,时年37岁的WePhone创始人兼开发者苏享茂从北京市某地跳楼,被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坠楼发生之前,苏享茂在WePhone产品上推送了一条“公司法人被毒妻翟某害死,WePhone即将停止运营”的消息。两人于同年6月7日结婚、7月18日离婚。

苏享茂遗书内容显示,他与翟欣欣于婚恋网站相识,结婚前为翟欣欣花了几百万,领证前一天才被告知曾有短暂婚史,翟欣欣还通过诉讼从前夫处获得20万元分手费。苏翟俩人商议离婚后,翟欣欣以家中有官员亲戚及举报苏享茂偷漏税相要挟索要1000万元分手费及海南300万元房产。

此后,死者哥哥苏享龙发文爆出大量疑似苏享茂与翟欣欣以及翟欣欣与他人聊天记录,直指翟欣欣为了“弄钱”才与苏享茂结婚,其中还有与他人谈价约见的内容。诉翟欣欣的民事案件于2020年12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时隔两年多之后,该案于2023年3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翟欣欣提起上诉。

民事案件尚未落定,翟欣欣便以“敲诈勒索罪”被刑事立案侦查并批捕。

“离婚案中夫妻间形成‘敲诈勒索’案在国内并不多见。”刑事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因为夫妻间证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目的证据并不容易实现,但也并非没有可能。”

为何在事发近6年后刑事立案?

知情人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透露,他从苏享茂家属处获悉,在苏享茂离世后家属已及时报警,警方根据当时了解到的信息,倾向认为是婚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并不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但随着在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不断落实以及翟欣欣言行对相关证据形成印证,检察机关介入后,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对翟欣欣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与肖怡所表达观点在法律逻辑上较为一致。那么,“敲诈勒索罪”为什么在夫妻离婚案中不容易被认定?

肖怡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婚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在离婚后的归属问题上往往有分歧,少见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一方存在故意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之目的,而一般对争议财物认为是自己应得的。刑事案件证明的原则是证据要达到“证据确凿、充分”程度,所以一般因缺少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难以构罪。

但肖怡也表示,如果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离婚中一方行为人对另一方即受害人索要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两人婚姻存续时间很短、闪婚闪离,明显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结婚目的不纯,或之前就有多次该种经历,其索要的财物数额巨大且明显不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等。

加之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受害人使用了“胁迫、要挟”等手段,使受害人精神受到压制并达到足以使其放弃反抗而满足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在该财物发生转移后,则很有可能行为人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遭遇敲诈勒索该如何处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首先注意取证。通过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施害人的“胁迫、要挟”让自己难以反抗,对方成功非法占有了自己财物是既遂、没有成功是未遂。如用手机等设备记录保存的证据,保护好存储原文件证据的手机对证据效力有积极意义。

及时报警或寻求司法机关帮助也很关键,作为朋友或近亲属发现身边人有类似遭遇的,也可以及时代为向警方寻求帮助,以免事态恶化而产生悲剧,因为被害人往往有陷入到施害人制造的恐慌中难以自拔。

据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敲诈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一般会被判处三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敲诈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上限是十五年。

张明认为,如果勒索金额达到千万之巨,且施害人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与受害人精神崩溃导致自杀被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且施害人明知或应知这种结果可能发生情况下,却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产生,继续施害而导致极其严重结果发生,施害人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而获取无期徒刑等更为严厉的刑罚。

婚前睁大眼!“骗婚”无罪

翟欣欣在苏享茂去世一段时间后发文称,她与苏享茂在世纪佳缘婚恋网站相识,因欣赏其“才华”和“沉稳”而对身高160厘米体重100斤且相貌平平的苏享茂产生“情愫”。

但因苏享茂发现其有短暂婚史并表示质疑,翟欣欣称对苏享茂“纠结”于此表示不满并提出分手。苏享茂表示难舍此情,而翟欣欣称“开玩笑”让苏享茂每天转5万元人民币至其消气为止,苏享茂按其要求照做,以此重新“追回”翟欣欣后二人结婚。

张明表示,婚前一方为取悦另一方形成的消费或转账“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一般会视为赠与难以追回。但是如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一方只是以婚恋为手段、以骗取对方钱财为目的,另当别论,但这种取证以及获得认定并不容易。

如类似5万元的大额转款,被认定为恋爱中赠与行为的可能性则存在变数,在司法机关认定时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证据进行判断。

除此以外,彩礼因为其一般数额较大,也是一方“送”给另一方的财物,也容易在男女双方分手或离婚过程中就退与不退产生纠纷。

根据《民法典》针对涉及婚姻问题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而对于网友关注度较高的“骗婚”,张明认为,骗婚本身不是法律定义。如果虚构财产、身份骗取对方信任,甚至基于此双方缔结婚姻,也没有“骗婚”和“骗色”的法律定义去界定。如其中并无证明“违背妇女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与强奸罪也没有关联。因为法律并不提倡以财物、地位等作为婚姻条件,而是提倡双方以感情作为婚姻的基础。

至于是否骗取感情,则需要双方自行判断,法律难以进行规范。但是如果可以举证一方在缔结婚姻过程中隐瞒重大事实,可以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相对迅速地达到离婚目的。

但是,张明还提示,如果虚构身份、资产等事实,并基于此实际上形成非法骗取、侵占他人财物等事实,则有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除了对施害人依法进行惩处,还要追回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

从法律对于婚恋过程中支持、不支持的范围也可看出,以感情作为基础的婚姻被支持和提倡,以财产、地位等物质作为目的,不仅在自认为被骗时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获取的财物还有被追回的可能。

至于如何更好地分辨“骗财”“骗感情”甚至“骗婚”,如果我们的眼睛可以减少欲望的遮挡,将会变得更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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