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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11万元 为什么处罚过重?

来源:华商网 时间:2023-07-03 17:18:49 编辑:王欢 作者:王欢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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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网讯(记者 王欢 钟梦哲)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一三轮车卖菜大爷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菜品进行售卖,总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随后,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按照相关法规,行政机关对买菜大爷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时间,话题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款11万元冲上热搜,引发网友争议。在此事件中,行政机关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王哲律师介绍,行政机关的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由于卖菜大爷未能按时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在原罚金55000元的基础上,加罚55000元,合计1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二条:“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据媒体报道,由于罚金一直未缴纳,行政机关遂又向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这是因为罚金过重吗?

王哲律师认为,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款11万元,这实际上涉及的是行政处罚不当的问题。在该行政处罚案例中,行政机关虽然看似是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也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但却违反了行政处罚时的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该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本案中,行政机关对卖菜大爷罚款11万元的目的是想维护公共领域的食品安全,是在保护公共利益,但却过度侵害了卖菜大爷的个人利益。毕竟大爷系初次违法,获利微薄,其从正规渠道进货,有理由相信卖的菜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而且大爷也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并没有实际危害结果。

所以,法院后来结合卖菜大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程序的正当性和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等问题进行了综合考量判断,认定了这个行政处罚明显不当。这实际上是平衡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强调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同时也维护了菜农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判决值得我们拍手称赞。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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