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蔡徐坤方晒出就诽谤报警回执引质疑 专家解答

来源:红星新闻 时间:2023-07-05 07:18:49 编辑:田媛 作者: 版权声明

← 点击大图左右可翻页 →

  蔡徐坤事件持续发酵。

  因被娱乐自媒体曝出“与W女士交往过,并晒出双方聊天记录和亲密照片”等情况,7月3日下午,蔡徐坤发布微博回应称:纯属造谣,已去报警!照片不是我!

  同天下午,天尚律师事务所在微博发文称,该事务所接受蔡徐坤的委托,针对今日微博用户“超能摄影阳阳”“懂瓜呱”对蔡徐坤的造谣诽谤行为已报警。

  

image.png


  ↑微博截图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前后上传了的两张报案回执,其中第一份报案回执“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P掉,此举也引发了网友对于其“作秀式报案”的质疑。

  7月4日,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外,其它的诽谤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明确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受害人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即使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公安机关会告知当事人直接去法院起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男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从目前情况看,蔡徐坤及其律师应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蔡徐坤方就网友诽谤报案

  报案回执P掉关键一句话引质疑

  面对日益发酵的舆情,蔡徐坤在沉默一段时间后近两日密集发声。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7月3日,蔡徐坤发布微博称,两年前其处于单身状态,与C女士有过交往,双方之间的私事已经在2021年妥善解决,彼此没有进一步的纠葛。

  其在微博发布内容中表示,其和C女士的交往均属双方自愿,既不存在“女方为未成年”的情况,也不存在所谓的“强制堕胎”,不涉及违法行为。恳请相关自媒体不传谣、不信谣。

  此外,蔡徐坤工作室也回应称,艺人工作室注意到近日网上有关艺人“与未成年人交往”“强制堕胎”等诸多不实言论,并有恶意营销号蓄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制造事端,给公众和部分媒体造成误导,工作室在此代表艺人郑重声明予以澄清。该等谣言严重损害了艺人人格权益与社会公众形象,并涉嫌侮辱诽谤,现已经完成侵权证据保全,第一批针对侵权行为的诉讼已经提交法院立案,后续会根据法院庭审进度及时披露。

  

\


  ↑蔡徐坤 图据视觉中国

  尽管如此,此次舆情对蔡徐坤带来的影响已经显而易见,猫眼专业版显示,蔡徐坤共有涉及多个领域的42个商务代言,包括百事可乐、燕京啤酒、安慕希、Prada、欧莱雅、VIVO、宝格丽、汰渍等品牌,其中VIVO、汰渍等品牌的微博已无法搜索到蔡徐坤相关内容。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7月3日,蔡徐坤委托天尚律师事务所报警,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的事件接报回执单,内容提及7月3日13时,律师前往警局,针对狗仔“超能摄影阳阳”“懂瓜呱”的诽谤行为提出报警,然而天尚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发布的回执单有一行字被P掉,随后律师事务所重新上传回执单,被P掉的字重新出现,内容是“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天尚律师事务所微博截图

  对此,有律师在网上表示,“公布的第一份故意隐瞒了最重要的一句话”。他进一步推测,蔡徐坤的律师只是想要拿一份公安回执单,实际上根本没想要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并且认为艺人背后的公关团队目的是转移焦点,挽回形象,等风波过后可以继续赚钱。

  此外,还有网友指出,回执上的报案时间是13:00,直播间发假照片的时间大概是12:42左右,18分钟的时间蔡徐坤方做到了先打电话委托律师,然后律师出发去派出所报案,而这个派出所在上海松江,那个律师事务所似在浦东,因此网友疑惑在中午时分是否能从浦东开车,10分钟内到达松江。

  专家说法:

  诽谤罪系自诉案件

  应向法院提刑事自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男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成立诽谤罪;另据第二款规定,诽谤罪系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或者说亲告罪名,当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应由司法机关按照公诉程序进行追诉。

  赵冠男表示,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等具体情形。由此可见,成立诽谤罪,核心的行为要件在于捏造或篡改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明知是诽谤事实而予以散布;相反,如果散布的事实并非捏造或虚假,或者行为人对于事实的虚假性并不明知,则不可能成立诽谤罪。

  

\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此外,赵冠男还提到,根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具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等情节,才能认定存在成立诽谤罪所必需的“情节严重”。否则,即便行为人实施了诽谤行为,也不能作为诽谤犯罪进行惩处。

  赵冠男认为,根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诽谤罪追诉“自诉转公诉”所要求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具体是指“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等,如果不存在以上情节,则只能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等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只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上可以认为,对于蔡徐坤及其律师所提出的刑事报案,公安机关并未立案,而是认为,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赵冠男教授说。

  律师观点:

  诽谤罪最高可判三年

  但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不受理

  胡永平律师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表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外,其它的诽谤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需要向人民法院告诉。刑法明确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受害人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即使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公安机关会告知当事人直接去法院起诉。

  同时,胡永平律师表示,自诉案件范围包括三种情况: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以及本文提到的蔡徐坤报警所涉的诽谤罪。

  “自诉案件是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即可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制度在于有效弥补公诉制度的不足,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问题,维护被害人权益。”胡永平律师表示。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祁彪 记者 吴阳

  编辑 郭宇 责任编辑 魏孔明



来源:红星新闻

相关热词搜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