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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突然驶出地库电动车主因躲避摔伤 法官:没碰撞≠无责任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3-09-26 06:55:33

  小客车突然驶出地库

  电动车主紧急躲让摔伤

  为了躲避别的车辆,导致自己出交通事故,两车并没有接触,责任该如何认定?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类似判例并不少。其实,无接触交通事故中,没碰撞≠无责任,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谁的责任

  小客车准备进入主干道,电动车主因躲避摔伤

  9月2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22年5月15日,原告王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德杰小区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潼人民北路火车站段300米(德杰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告罗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德杰小区车库突然驶出,准备进入主干道,王某为躲让罗某所驾驶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电动车倒地自己摔倒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1047.29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罗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王某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罗某则称王某系自行摔倒,其应自担损失,拒绝赔付。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电动车避让受伤具有因果关系,机动车一方应担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产生与事故方是否发生碰撞无必然关系,罗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案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王某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为合计274737.14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医疗类18000元、伤残类180000元、财产损失550元,剩余部分合计76187.1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按40%赔偿30474.86元。

  由于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以支付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故被告罗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他山之石

  无碰撞交通事故“吓死”也要担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搜索“车辆”“无碰撞”等关键词,共检索到1104篇文书,很多判例都显示属于无碰撞交通事故。

  案例一:超车时,对面摩托倒地司机身亡,法院判担责20%

  2017年5月下旬,温某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时,致使相对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曾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不能判断双方是否有过碰撞,所以无法认定责任,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曾某家属将温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温某赔偿损失。但温某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撞到曾某,曾某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温某撞到了曾某,但被告温某在超车的情况下,应注意旁边车道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安全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本案中被告温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否认有行车记录仪并将行车记录仪扔掉致使无法还原现场情况,且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未报警。综上所述,被告温某在超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曾某未戴头盔且无证驾驶,所驾驶摩托车逾期未年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温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曾某死亡造成的因果联系,曾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被告温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温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曾某家属各项费用总计232517.87元。

  ■法官提醒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没有直接碰撞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也不是判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性因素。

  案例二:躲避小车撞树受伤,双方依错同等担责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由东向南行驶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遂与路旁树木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将张某、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以上主体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槐荫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陈某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

  ■法官提醒

  “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定并且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为什么?

  9月2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西安市临潼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左杰。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左杰说,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左杰说,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防止意外。车辆行驶途中务必遵纪守法,最大程度避免事故发生。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网友“弱水三千取一白饮”:让直行,让直行。不管左右转,和正常行驶(未违法)的直行车辆发生事故,大部分都是转向的不对。

  网友“比耶abc”:早说还可以这样啊,我之前也发生过,自己吃了亏。

  网友“可可”:这应该对车速有明确要求,否则可能引发碰瓷。如果机动车车速不快,是电瓶车速度太快控制不住,也许今后只要摔倒就可以随便指一辆旁边的车。

  网友“54方公子”:说真的,电动车有点太野了。

  网友“一头蠢蠢的蠢驴”:机动车不打转向灯,占用非机动车道的也很多。相互让一让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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