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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应当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各项权益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郭蓉 2024-01-12 19:37:41

  1月12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对于因村民居住分散或者人户分离等原因无法集中公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其他方式告知,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

  《办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办法》规定,承包期内,农村承包经营户因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重新分配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分配协议,协商不成的,按照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分户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依据分配协议与发包方分别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承包地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华商报记者 郭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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