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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男孩高空抛灭火器砸死人 如何杜绝高空抛物?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有谋 2020-06-19 06:41:15
[摘要]近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10岁男童)的父母王某、方某赔偿死者袁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8万余元;被告某物业分公司赔偿袁某某家属4.9万余元。

  备受关注的“贵阳10岁男孩高空抛下灭火器砸死邻居案”,近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10岁男童)的父母王某、方某赔偿死者袁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8万余元;被告某物业分公司赔偿袁某某家属4.9万余元。

  案件:

  10岁男孩七楼推下两个灭火器,一楼女住户不幸被砸亡

  2009年8月出生的王某某是贵州贵阳人,父母协议离婚后,王某某跟随母亲方某生活。2019年7月2日下午,王某某放学后欲回到贵阳某小区舅舅家中,但舅舅家中没人,王某某便从舅舅所在的八楼走到七楼,从消防柜中取出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放在打开的窗户外面,将灭火器推落。

  第一个掉落的灭火器,掉到该栋1楼住户袁某某(女)经营的便利店前的地面后弹到草丛中。第二个灭火器直接砸中正翻晒土豆片的袁某某头部,后被物业人员发现并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袁某某的儿子称,肇事男童一家应对母亲的死承担主要责任,物管方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因为小区高空抛物不是第一次发生,他们家也曾经给物管反映过。“如果物管当时能够听取我们的意见,采取相关措施,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案发后,袁某某家属将王某某家人及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因其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日前,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说法:

  高空抛物或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是什么性质?将承担哪些责任?该判决对杜绝高空抛物将产生哪些作用?就高空抛物方面的法律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问题1:高空抛物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高空掉落物品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是高空坠物,即高空物品因某种原因自然掉落,例如高空花盆受强风影响掉落,如侵害到他人,侵权人一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如是未成年人不小心导致物品坠落伤人,因其主观上并非故意,所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二是高空抛物,即借助人力故意将物品抛出,此时,侵权人对抛物结果持故意或任其发生态度,将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等,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如未成年人故意抛物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14周岁之前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从事以上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无论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其侵害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均由其监护人承担。”赵良善说。

  问题2:当高空抛物责任人不明确时,物业和第三人(住户)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

  赵良善指出,对于侵权人不明且无法追加其他人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受害人可以起诉所有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赵良善说,关于物业的责任承担,主要看物业是否存在过错。《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12条:“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问题3:高空抛物中的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赵良善提醒大家,高空抛物受害人受到侵害后,应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排查是否存在涉嫌犯罪情形,如不涉及刑事的,可以请求公安部门和物业协调,获取可能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尽快提起诉讼。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责任判定适当,因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责任,致使未成年孩子侵害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良善指出,本案中,侵权人共推下两次灭火器,物业未能及时发现第一次推灭火器并及时阻止;且袁某某的家人称,其小区高空抛物不是第一次发生,他们家也曾经给物管反映过,因此,物业存在管理失责,承担补充责任并无不当。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亮建议,遇到高空抛物侵害时,首先可以报警留足证据,并且可以告知警察或社区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4:该案带给大家哪些启发和思考?如何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

  赵良善认为,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均应当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家长要教育好孩子,避免因无知、无畏而引发恶果。法律上,对于故意抛物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建议依法提起刑事公诉,让人们意识到抛物不仅是民事赔偿,还涉及刑事犯罪。物业管理过程中,建议增加巡逻和监控,定期组织高空抛物教育普法宣传,小区内部道路规划上,建议能够将行人道路与抛物可能坠落点隔离,呼吁行人主动避免在高层下玩耍、逗留。

  陈建亮建议,要从根本上解决高空抛物问题,媒体应积极宣传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小区物业人员也要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家长要对孩子进行教育,避免儿童高空抛物;邻里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对不法行为进行劝阻。

  陈建亮称,司法实践中,有不少高空抛物案件涉及刑事犯罪,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入刑的预防作用远大于惩罚作用,以往的‘任性’‘不用负责’的态度将不复存在,高空抛物再也不是警告或是赔偿那么简单。”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胡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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