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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出台意见惩治网暴违法犯罪 这五种情形从重处罚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3-09-26 07:02:20

  如今,我们身处“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享受更多元的表达、聆听更丰富的声音,但同时也出现了无序的情绪宣泄和肆意的网络暴力。面对社会热点事件,有人言论过激、跟风起哄;有人人肉搜索、辱骂攻击……发生的多起网暴事件都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

  对此,近年来国家网信办组织开展“清朗”专项行动、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肆意网暴者坚决“亮剑”,给予施暴者打击。为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打击网暴再发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9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依照《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要求,准确适用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分别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定罪处罚。《意见》指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意见》强调,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同时,《意见》还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还就落实协助取证、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衔接配合、促进综合治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深度解读

  网络暴力有哪些危害?

  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网络暴力行为适用哪些罪名?

  1.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2.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3.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4.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5.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6.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这些行为算不算网络暴力?

  近年来,“网络举报”等屡屡出现,那么类似行为算不算网络暴力?《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如何确保依法严惩措施落实到位?

  1.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工作要求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信息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2.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

  《意见》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等。

  3.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

  《意见》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

  《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5.明确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

  《意见》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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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惩网络暴力 让“法不责众”成为历史

  网络用户庞大,内容传播呈几何级叠加,一个造谣视频可以在瞬间内分享到数百个群、空间,并获得数百万评论和数亿点击量。同时,网络具有匿名性特质,导致溯源困难,受害者往往无法自行取证追责,维权成本极高,而键盘侠们则随时可以换个“马甲”继续在网络空间作恶。受害者却往往无处“伸冤”,在受害后面临“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

  适应网络时代形势变化,针对当前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从多个角度对此做出了有力回应。

  破解“法不责众”困局,第一在于明确网暴重点打击对象,让法治利剑,剑有所指。在很多网络暴力案件中,有着数以亿计的浏览量和万千网民,究竟谁该受到处罚?《意见》明确:重点打击网络暴力的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同时还明确了5类从重处罚对象,真正做到“擒贼先擒王”。

  破解“法不责众”困局,第二在于破解取证难问题。网络暴力案件普遍存在行为跨区域、调查取证对象范围广、施暴者身份认定难、行为定性难等问题。《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明确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破解“法不责众”困局,第三在于破解自诉难问题。《意见》适应网络时代形势变化,进一步明确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标准,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的5种情形,同时对于公诉程序以及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问题也作出了具体规定,鲜明体现了执法司法机关让网暴者受到制裁、付出代价,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伸张正义的立场和决心。

  当雪球滚落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当今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但任何人都没有肆意传播的权利。《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执法司法机关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依法严肃追究网暴者法律责任的坚定决心,既为执法司法提供具体指引,又为网民合法发声划定了行为边界,既震慑违法犯罪,又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对于破解“法不责众”困局,《意见》可谓意义重大。 综合新华社、检察日报等

  网友观点

  如云是雾:对『水军』和『打手』特别憎恨。

  三叶草@夏雨:终于等到了想要的结果。

  7FFRnm:取证比较困难。

  彭和合:网络暴力,如猛虎也,必须严惩!

  知止知足:大力支持打击网暴。

  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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