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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打人被判禁酒三年 偷喝怎么办?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3-06-17 07:02:58

  因酒后打人,男子邓某某被法院判令“禁酒”。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披露的这起刑事案件引发关注。该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运用刑事禁止令制度,禁止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据悉,这是柳州市内法院首起“禁酒令”。事发当晚,邓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邓乙(化名)发生口角,更因酒后行为出格,用路边的木棍对被害人的头部、胸部和肩膀进行殴打。经过医院的鉴定,被害人被认定为重伤二级。

  邓乙与邓某某系亲戚,虽然此案已成为公诉案件,但其并不想让邓某某坐牢。最终,法院对邓某某作出判三缓三,并禁酒三年的处罚。

  平衡法理与情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禁酒令’的实际作用,是更加贴近人民生活实际情况,体现法律的温度。‘禁酒令’的规定不是在法外开恩,而是体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价值导向。”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

  法律“大棒”,首要的是惩罚及预防犯罪的作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心软”,后续的监管、矫正、改造难度显然更大。记者注意到,“禁酒令”还曾被用于酒后驾驶、酒后滋事等类型案件的治理。

  酒后打伤亲戚被判缓刑

  “禁酒令”并不新鲜,放眼全世界,许多国家都曾“禁”过酒。

  在我国,一些行政机关或党群机关也有特定情形的“禁酒令”。

  戒酒不易,但对个人“禁酒”并不常见。据柳城法院通报,上述案件目前已经判决生效。法院将该份禁止令交付执行,并与检察院、司法局、社区及被告人亲属开展了联合警示教育活动。

  案发时,农历春节刚过没多久。据法院通报,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在柳城县凤山镇某“电商服务站”旁遇到被害人邓乙,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邓某某捡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先后击打邓乙的头部、胸部以及肩膀,造成邓乙受伤。经鉴定,邓乙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柳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但考虑到邓某某系贪杯酒后伤人,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

  醉汉犯罪,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法院看来,邓某某系激情犯罪。一名柳城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邓某某与邓乙系亲戚关系,事发前,双方并无基础矛盾。法院通报中也提到,两家原本关系较好。

  6月初,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罚,同时判令邓某某禁止在缓刑三年的考验期限内饮酒。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对邓某某“网开一面”有多重原因,首先其属于建档立卡脱贫户,家中仅有其本人、残疾年迈父亲及两个年幼孩子,且其是家庭唯一的壮年劳动力,“平时就在外面打点零工兼务农”。其次,被害人已经康复,也主动表达了谅解。而经了解,邓某某平时为人较为和善,没有前科,“如果把他关进去,他们家可能就破裂了”。

  柳城法院称,邓某某有一定的酒性,饮酒后对自我情绪和行为的控制力较差,本案也是因酒后发生,遂在对其适用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多方将监督禁酒令执行

  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已经承担了刑事处罚,为何还要被进一步限制权利?此外,如果他偷偷喝,又能怎么办?

  上述工作人员说,法院在宣判后也到被告人村里同步了宣判结果,“当时很多人参加了,包括村长、他的父亲、邻居等都表示会监督他喝酒。”

  官方上,则是由当地司法机关、社区等监督邓某某执行禁酒令。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说,根据规定,对于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院提到,是否有必要作出禁止令,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并非所有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对需要作出禁止令的,禁止令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违反禁止令可能被撤销缓刑

  饮酒具有私密性,也有不少网友担心,禁止饮酒难以监督。有媒体曾评价称,一个没法执行,或者说执行难度太大的法庭禁止令,它的正面效果肯定低于负面影响,因为没法执行的判决必将沦为废纸一张,后果之一是削弱司法的权威。

  一旦被告人违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上述柳城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禁酒令’是法院多番酌情考虑之后才下达的,如果缓刑期内当事人仍然‘贪杯’,只能怪他自己没有自制力了”。

  该工作人员还坦言,案例发布后在网络上也受到了一些质疑。

  法院通报中称,依法对邻里矛盾引起的轻伤害刑事案件予以从宽处理,是给一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给一个家庭一份法律的温情,更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修复社会关系,促进乡村振兴。

  付建认为,“禁酒”的初衷还是在于引导犯罪分子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因饮酒发生的犯罪。刑事案件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认罪认罚情况、犯罪情节、主观心理状态、受害人是否谅解、犯罪后的悔罪情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考量,是否对犯罪分子减轻刑罚。

  禁酒令规定不是法外开恩

  在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看来,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治、预防、警示、矫正,而禁止令就是矫正教育的一项举措,能够对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有针对性地限制、惩戒,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犯罪分子改正恶习,最终完成社会改造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赵良善介绍,根据《刑法》的规定,缓刑适用条件:第一,罪行比较轻。判处管制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第二,要有悔过表现,被告人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第三,非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柳城法院就此案表示,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是配合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执行的一项特别措施。是否有必要作出禁止令,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并非所有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

  有观点认为,“禁酒令”这样的“小惩大诫”,从平衡法理与情理的角度而言,实际上是以小见大。

  赵良善称,饮酒本身并无过错,只要能够约束自己、饮酒后不开车、不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不做过多干涉。但是,如过度饮酒,轻则伤身,重则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伤及社会不特定群体,所以,我国法律无论从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对饮酒进行了限制。

  “‘禁酒令’规定不是在法外开恩,而是体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价值导向,体现中华文明的温情。”付建说。

  判处“禁酒令”的案例不少!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以“禁止饮酒”“缓刑”为关键词查询,显示有966个案件结果,不少案件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也发出“禁酒令”。这说明,在全国范围内,法院判处“禁酒令”的案例有很多。

  今年5月,湖南衡阳南岳区人民法院对一名被告发出禁酒令,法院还表示,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该禁止令同时送交社区矫正机构、公安局、检察院,由三个部门共同监管;今年4月,云南迪庆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六某危险驾驶一案时,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该院听取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后,在依法对被告人六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其宣告适用禁止令;去年1月,广东佛山高明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袭警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管制二年,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酗酒。

  江苏苏州早在2011年就审理过类似案件,也发出过“禁酒令”。2011年4月9日晚,金某酒后与他人到苏州某浴场洗浴,因琐事与男子荣某发生口角,后来金某与荣某打斗,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荣某捅伤。同年8月,苏州金阊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念其初犯,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于是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开始起一年内饮酒。据了解,这是当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后,苏州市第一张饮酒“禁止令”。当时,法院将“禁酒令”告知了金某所在的居委会、附近邻居、亲戚朋友等,让大家监督金某。此外,还有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

  据媒体报道,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2014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

  “禁酒令”如何执行到位?

  发了禁止令,谁来管“落地”?对此,法律界人士坦言,禁止令的落实需要各部门的配合,靠大家共同监督。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可以禁止被告的一些行为,例如尾随骚扰、喝酒等,法院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禁止。如果被告在缓刑期内违反了禁止令,司法机关一旦掌握证据,可以撤销缓刑,将被告收监。

  缓刑期间,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派出所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监督执行禁止令。对于法院下达的“禁酒令”,任何人都有权利举报。此外,被告在缓刑期内除了要执行禁止令,也不能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缓刑也会撤销。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孙志远律师认为,缓刑禁止令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缓刑期间,采用的一种辅助性的刑罚手段。按照有关规定,缓刑犯需每周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监督,矫正人员如果发现缓刑犯有违法禁止令的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如情节严重,可通知法院,撤销其缓刑。

  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亮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发出禁止令已经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如何将这些禁止令执行到位,单靠法院显然是不现实的。这需要多部门联动,如派出所、街道和社区矫正部门、检察机关等,对于当事人要定期了解情况,核实有无破坏禁止令的行为。另外,家人、邻居及群众都有权向法院举报,共同监督。

  『禁止令』禁止过哪些行为

  >>禁入网吧

  王某因无钱上网吧,便到某手机店伺机作案,其以购买手机为名,让店员将手机拿给他,观看手机过程中,趁店员转身不备之机,拿走一部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2950元),后被抓获。法院经审理,以抢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禁止接触女友

  因恋爱纠纷,大三学生丁某用玻璃划伤女友面颊,致其面容毁损,构成重伤。法院考虑到丁某刚刚成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期间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禁止其服刑期间主动与被害人接触。

  >>禁止进KTV

  被告人张某等5人因在KTV与他人发生口角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有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其余两人管制十个月。法院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张某等5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或管制执行期间进KTV等娱乐场所参加活动。

  >>禁止家暴养父

  68岁的罗某从未结婚生子,在其27岁时收养一子取名罗某某,并与其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殴打辱骂罗某。2019年11月,因琐事,罗某某再次和罗某发生争执,并声称要杀死罗某。罗某害怕遭罗某某殴打,遂向当地村委会反映了上述情况,村委会代罗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罗某某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责令罗某某搬出罗某的住所。

  >>禁止骚扰妻子

  赵某(女)与叶某系夫妻关系,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进行语言威胁,内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要做就做临安最惨的杀人案”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

  >>禁止家暴妻子

  陈某(女)与段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婚初感情一般。段某某常为日常琐事责骂陈某,两人因言语不合即发生争吵,撕扯中互有击打行为。2017年5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陈某在遭段某某拳打脚踢后报警。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公安分局出警处理,决定给予段某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段某某及其父母扬言要在拘留期满后上门打击报复陈某及其父母,陈某于2017年5月17日起诉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禁止段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其本人、父母。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对陈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中国新闻周刊、现代快报、柳城县人民法院官网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蜀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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