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至12月4日前,条例草案修改稿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鼓励管线单位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其中第八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对综合管廊的建设上,合理区分新老城区,作出差异化规范,对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和管线密集的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高强度开发区域、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 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综合管廊。
针对管线入廊的规定,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新敷设的管线和改建、扩建的既有管线,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入廊;其他既有管线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
华商报记者 李婧
编辑:报社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