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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文“禁止婚外情和出轨” 正能量?管太宽?

综合新闻 2023-06-14 07:34:43

  乐清市XX公司文件

  近日,“温州一企业发文禁止婚外情和出轨”“企业回应发文件禁止婚外情和出轨”等词条频频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广泛讨论,也将浙江温州这家企业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热点事件

  企业印发通知 员工婚外情和出轨将被辞退

  6月9日,浙江温州乐清市一企业印发的《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引发热议。通知由该公司行政人事部印发,内容为: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宣扬忠于家庭、忠于夫妻爱情、爱护家庭而全心工作的企业文化,公司在职已婚员工,禁止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现象,凡被发现者,均做辞退处理。希望全体员工树立正确婚爱价值观,做一个无出轨、无小三、无婚外情、无离婚的四无好员工。专心努力工作,创造更高、更多的人生价值,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6月12日,该公司又回应媒体称,这则通知旨在倡导员工保持家庭和谐,稳定工作。通知发布后,公司大多数员工表示支持。

  6月13日,有媒体联系上该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不愿再作回应,“我们想低调处理这件事,不想再上热搜了。”

  这则由企业发布的通知内容是否合理?企业的管理边界又在哪里?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几名西安市民和律师,请他们谈谈对于此事的看法。

  市民观点

  出发点是好的 但处理手段过于极端

  市民高女士(24岁,工作1年):

  这家民企提出的所谓“四无好员工”,或许诚如他们所说,出发点是好的,但将一系列仅在道德层面谴责的要求伸向员工,更是直接超越法律保护打工人的界限,宣称“发现者,均作辞退处理”,这种矫枉过正、损害打工人利益的行为,我认为不合理。

  市民胡女士(26岁,工作3年):

  该公司通知里其他的规定我都能理解,但里面要求做“无离婚”的四无好员工,从而要求员工们不要离婚就有点过分了,因为婚外情离婚不被允许,但如果是正常婚姻过不下去呢?而且我觉得这是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冲突,“婚外情”“小三”都是道德不允许的,但是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做“小三”就要被辞退。

  市民朱先生(29岁,工作6年):

  总体来说,出发点是好的,符合中华民族千百年来人们的道德要求,但执行起来并不合适。首先,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通过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在这件事情上,这家公司用自己的规定来替法律审判约束员工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是违法的、不合理的。不应该让公司的手伸到员工的私人生活上面去,不合理也不合法。其次,法律的作用就是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最低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对人们更高要求的规范。这家公司的要求有点过高了,手法上也有些激烈了。

  市民王女士(54岁,工作27年):

  我觉得该公司的制度要求是好的,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弘扬社会正能量。当然这是从道德层面来讲,但因为员工有这种情况就直接开除我觉得还是有些太极端了,毕竟这只是个人道德、品质问题,根据用人合同不至于开除,应该进行批评教育和警告。

  律师说法

  不能拿道德标准去衡量劳动关系 从法律层面来说不合法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表示,该企业发出这样的一个通知,更多的是一种噱头,是变相的炒作和推广营销,不是一个企业合理的管理制度,单纯从法律角度去评价的话,肯定是不合法的。第一,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定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要么有合同约定,要么有法律规定,必须有一个依据去实施。而对于这家公司而言,其所说的类似婚外情、第三者、出轨等,都属于劳动者私权范畴,这些权利与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关联性,用人单位不能以此理由去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就涉嫌违法解除,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最后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定责任。第二,所谓的出轨、第三者、婚外情等,属于道德范畴,而道德评价是社会评价的一个层面,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能拿道德标准去衡量双方的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有这样的一个约定,如果没有,那用人单位是绝对不可以通过一个通知就跟劳动者去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感情状况属于个人隐私 企业一般情况下无权干涉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表示,员工的感情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企业一般情况下无权干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仅将出轨、婚外情辞退写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因这些事项和劳动内容不直接相关,存在解除违法的风险。如员工的出轨、婚外情对公司的形象、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公司利益,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个人隐私保护是有边界的 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杨盼盼律师表示,情感的选择和交流本身属于个人隐私,员工的个人隐私需要法律保护、不能干涉,但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能违背《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和第1043条规定的文明家风,即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有法律边界,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法律底线。该公司出台该项政策基于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应予以倡导,但该公司该项政策的落点是发现“婚外情”后,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员工婚外情”不是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若公司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则违法。 华商报记者 杨芷瑶

  热事快评

  禁止员工婚外情、出轨

  企业管理边界在哪?

  平心而论,这家企业发文的出发点是积极向上的。倡导已婚员工忠于家庭、忠于夫妻爱情、爱护家庭而全心工作,这种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符合社会道德和主流文化要求。客观上来讲,保持家庭和谐,防止“后院着火”,也有利于员工安心工作。相反,从道德的角度看,已婚员工闹出“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问题,遭到负面评价也是应该的。

  然而,基于员工的个人私生活,一旦发现“婚外情”即辞退的做法,恐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简单说,员工“婚外情”的确不道德;企业因此而辞退员工,却可能违法。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也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更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并没有规定“婚外情”“出轨”等情形。

  为何立法没有规定,对“婚外情”“出轨”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这是因为,上述行为属私生活领域,也并不构成违法。特别是对于一家民营企业来说,员工的道德问题,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及劳动价值的实现。当然,考虑到员工道德败坏,可能对企业声誉、商誉带来负面影响,企业可以将其纳入规章制度,进行一定约束。

  现实中,对于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包括国企职工,有更严格的规定,但处理起来也不是一律辞退。如果是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没有规定非得一撸到底。

  或许,对于相关民企来说,发文禁止员工“婚外情”“出轨”等,站在了道德制高点,感觉底气很足、腰板很硬,但问题在于,企业并不是道德评价的法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企业给予员工报酬,员工提供劳动,并不能因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企业就成为了员工的主人,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也要“大包大揽”。

  应该看到,对非婚姻的两性关系,人类社会普遍采取了越来越宽容的态度,比如对所谓的“通奸”,在大多数国家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对那些不符合主流道德价值观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谴责,但不宜动用法律手段强制。

  市场经济自有市场的法则,市场主体要按照市场法则来运作。企业自视为员工的大家长、衣食父母,把触角伸向劳动者的私生活领域,也就逾越了劳动关系的界限,可能侵犯到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更应清晰界定自身的权责边界,如果违法辞退员工,员工可以依法维权。

  网友观点

  用户htl8fed:个人和整个社会不能是非不分!如果大家都睁只眼闭只眼,和稀泥,这个社会风气就会急转直下!

  雪狼:完全支持,这样的人对婚姻不忠诚,对企业更不会友好。

  不浪漫罪名:这家公司好样的,正能量满满。

  用户6ft55k5:婚外情虽不违法,但违背道德。企业都有个入册选人理念:有德无才,培养使用;有才无德,限制使用;德才兼备,破格录用;无才无德,坚决不用!

  用户f7wpf14:私生活管得太多不好。 综合澎湃、极目新闻等



来源: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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