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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停车加水时轮胎爆炸致人受伤 属于交通事故吗?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3-02-14 14:45:20

  交通事故纠纷,通常是车辆或者行人双方或者一方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运动状态。但如果车辆行驶中需要加水,加水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致人受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要求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21年6月6日,张亮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同行的其他车辆(车队),行驶至西安市鄠邑区户菜路沙窝村路段某加水点停车加水,同行其他车辆上乘坐的轮班司机王天在帮助张亮检查该车安全状况时,该车右后侧第四轴轮胎突然爆炸,致王天受伤送至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鉴定,王天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车辆系实际车主李飞在渭南某公司分期购买,并以渭南某公司的名义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张亮与王天均系李飞的雇员。2022年4月,王天向鄠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渭南某公司与保险公司赔偿38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原告主张该事故符合交通事故成立条件,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停止、熄火状态,本案事故不属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应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天3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高聪审理后认为,如何定性是本案最大的难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货车停放在道路一侧加水,属公众通行的场所,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所谓交通事故应包括运动和静止两种状态下发生的伤亡事故,并非以正在运行中为必要条件。本案事故车辆系在运输途中的临时停靠加水,是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途中临时停靠加水与货物运输分割开来。因此,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进行的养护期间应当视为运输期间,在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仍属道路交通事故。而且,交通事故的构成并不以车辆必须在运动中发生为要件。据此,该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轮胎爆炸致车外人损伤,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故承保公司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纠纷的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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